【案情简介】
信丰县刘女士反映她2024年11月2中午在信丰某餐馆就餐,2大4小收取了6个人的茶位费的钱,存在乱收费,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信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商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我局工作人员已责令该商家立即整改,不得收取茶位费。信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茶位费及小吃费用合计人民币23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中,某餐馆侵犯了刘女士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某餐馆未提前告知刘女士茶位费的收取情况,侵犯了刘女士的知情权。
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刘女士未要求茶水服务,餐馆却强制收取茶位费,这属于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上述第八、九条外,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餐馆应退还刘女士茶位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信丰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