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于8月20日印发了《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府字〔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2月,信丰县出台了《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16〕2号),较好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长远保障”问题。2022年6月1日,修订后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多个条款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6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了新要求。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进一步规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此基础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因上级文件的修订和完善,我县原有文件大部分条款或废止或过时,已无保留必要。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法规要求,理顺好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主要内容
《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二十五条,分别对该实施细则的总则(制定依据、遵循原则)、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参保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管理、法律监督、附则(启动实施时间)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范。
本《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
一是保障对象。在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因县级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
二是参保办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自主确定,选择按现行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制度。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按政策规定从参保时开始向后逐年缴费,不允许往前补缴。
三是政府补贴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帮助参保。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缴费补贴年限统一为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金额按年核定,标准按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再乘以12%比例计算。无论选择哪种制度参保,均享受同等标准的政府缴费补贴。
四是补贴资金筹集与管理。明确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上级补助资金、当地财政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资金统一预
存市级人社部门代管账户,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
三、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罗明山
联系电话:0797-333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