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
根据赣市府办字〔2022〕39 号文件精神,县金融服务中心重新调整修改了《信丰县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5 月 7 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报县金融服务中心(邮箱:xfxjrj@163.com; 联系人:姜翀,联系电话:15307038668)。
附件:信丰县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战略机遇,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提档升级, 实现企业上市“破零倍增”,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先行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速冲刺千亿级产业集群,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原则,以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 兼顾规下优质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方式,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走向资本市场。2022 年争取 3 家企业完成股改, 2023 年争取上市企业破零,到 2024 年争取 2 家企业挂牌上市,
到 2025 年争取完成 10 家企业股改、5 家企业挂牌上市。
二、工作措施
(一)深度挖掘优质企业。县金融服务中心协同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内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梳理,从中筛选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较好、科技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企业。重点在全县规上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重点纳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多维度挖掘,申报纳入省市县“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责任单位: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股份制改造。对已列入后备企业资源库但尚未进入股份制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不同,积极组织上市挂牌专家服务团予以指导培育。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尽快与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约合作,加快实施股份制改造;缺乏股改意识但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要加强引导提高股改积极性。(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高新区管委会)
(三)突出精准分类指导。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梯次推进模式,制定短、中、长期培育计划实施分类指导,明确中介机构、企业、政府等各方责任,提供精准服务。对已股改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进入辅导备案阶段。对已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督促、帮助企业加强与江西省证监局等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各中介机构提高辅导质量,加快推进各环节工作,尽快向证监会、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北京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等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中介机构支持。协调企业多元化对接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全力满足多层级企业上市需求。对有上市意愿、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积极推荐相关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一对一”的服务工作;对发展期、成长期企业,主动协调江西省股权交易中心与企业对接,依托省股交中心优质资源,协助企业做好股改工作。持续组织拟上市企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系列培训,帮助企业储备专业人才。(责 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高 新区管委会)
三、激励措施
(一)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1. 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费优惠政策。企业股改后主要股东、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变更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参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 市府办字〔2020〕40 号)
2. 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股改企业在同一实际控 制主体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重组,如 不产生实际收益和资金交割,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确认重组交 易所得。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 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因审计调增此前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 等原因对地方形成的贡献,由县财政给予股改企业等额的资金支 持。按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股改 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 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缴纳,县财政按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给予股改企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 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参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 市府办字〔2020〕40 号)
3. 落实相关税费支持政策。企业股改因公司更名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股改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国土资源、 住建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股改完成后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参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 市府办字〔2020〕40 号)
(二)落实财政资金奖励政策
1. 在享受上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对新增在上交所、深交所及 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县级奖励 2000 万元。分阶段拨付奖励, 与券商签订境内上市辅导协议的股改企业,在完成股改和工商注 册登记后,经认定符合条件,县财政先给予奖励 300 万元;企业
在江西省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后,县财政再给予奖励 700 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文件,县财政再给予奖励 300 万元;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及北交所成功首发上市,并在招股说明 书中明确在信丰有募投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且募集资金 80%
及以上投资于我县的,县财政给予拨付剩余奖励 700 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在 2019 年方案基础上,新增了北京交易所奖励标准与上交所、深交所奖励一致;明确募投项目 80%用于我县的要求
2. 在享受上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 所首次发行上市的企业,且募集资金 80%及以上投向我县的(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折算成人民币)的 2%给予最低 200 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在 2019 年方案基础,由最高奖励 300 万元提升至 600 万元
3. 在享受上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制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县财政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分阶段拨付奖励,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的企业,在完成股改和工商注册登记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由县财政先行给予奖励50 万元;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奖励 100 万
元;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再奖励 50 万元。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按挂牌、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责任单 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在 2019 年方案基础上,创新层增加了 50 万元奖励
4. 对在券商辅导下完成股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标准层以上挂牌成功的企业,市县按 1:1 报销挂牌初费,每户最高奖励 50 万元(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在 2019 年方案基础上上,增加了最高奖励 50 万元限制
5. 对已挂牌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 募集资金 80%以上投向我县项目,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我县金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市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新四板”
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落户我县的,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在 2019 年方案基础上,奖励方案维持不变;参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企业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39 号),增加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6. 域外挂牌上市企业迁入我县
(1) 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域外境内上市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由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奖励,其中企业迁址至我县,在我县完成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后,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给予奖励 1000 万元;自上市企业迁址我县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 连续两年按当年度对信丰县直接经济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 100%给予企业县级迁址奖励, 两年县级迁址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019 年方案奖励标准维持不变,对奖励措施进行了细化。
(2) 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将主体迁址我县并在我县税务部门 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 提下,参照境外上市奖励政策。
2019 年方案奖励标准维持不变
(3) 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域外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 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 定的前提下,参照我县新三板奖励政策,基础层、创新层企业由 县财政一次性给予 150、200 万元奖励。
增加了创新层 50 万元奖励
(三)加大对上市挂牌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
1. 对成功支持我县在“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每实现一家, 奖励 20 万元(含市级奖励 5 万元);给予推荐机构项目团队 5 万元奖励。
按照 2016 年市里《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精神执行,我县 2019 年方案奖励各 3 万元
2. 对成功保荐我县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每 保荐一家企业成功上市,奖励保荐机构 100 万元(含市级奖励
20 万元);给予保荐机构项目团队 30 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 5
万元)。
按照 2016 年市里《关于证券机构服务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及融资的奖励办法》精神执行,我县 2019 年方案各 3 万元
(四)优先安排扶持资金、项目及措施。县工信、科技、财 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推进重点企业上市进程,涉企相关奖励、扶持政策、项目资金优先倾斜支持。优先支持和指导认定为 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先 申报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等。对按照 上市标准完成股改企业,各部门要本着“赣企赣用”原则,推动企 业生产销售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 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 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金融服务 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参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企业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39 号)
(五)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拟上市企业, 优先安排“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政府增信信贷产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股改企业信贷支持,创新信贷方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贷款期限。协调金盛源等政府性担保机构为股改企业提供担保,降低担保费率,免除或减少股改企业反担保要求。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优先纳入“工业企业转贷资金”服务范围,工业企业转借资金使用费按每月千分之一收取。(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 人民银行信丰县支行、银保监分局信丰监管组)参照参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40 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企业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39 号)
(六)加大股权投资支持。积极争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拟上市股改企业。对风投、创投、股权投资等机构已投资的股改企业,县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积极跟投。纳入省市后备资源库企业首次引进与其非关联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并承诺最低两年投资存续期,由县财政对该基金实际投资额的 1%奖励其基金管理机构,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同一基金管理机构奖励金额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资中心)
参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 市府办字〔2020〕40 号);基金奖励参照南康区做法
(七)加大用地用水用地等扶持。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土地使用指标、水电气供给、标准厂房租用等,优先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工商税务变更、不动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完善环保方面的合规经营手续,解决企业实际问题。(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 高新区管委会)
参照市政府《办关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措施的通知》(赣 市府办字〔2020〕40 号)
(八)优化政府协调服务。对拟上市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的帮扶,成立由一名县领导、一名金融服务中心、一名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一名证券公司负责人组成的帮扶专班,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精准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对企业上市申报期内需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生态环境、外汇、行政审批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或核实访谈的,各职能部门全力支持;涉及土地、房屋、项目立项等审批或备案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和县上市办提前沟通。(责任单位: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企业因规范股改需要相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企业股改、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建立拟上市企业服务专班。(责任单位: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参照市政府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企业实施“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39 号)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业的领导为副组长,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信丰 县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信丰监管组、县城投集团、县发控集团 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 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日常工作。各 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安排专人定期跟踪企业挂牌 上市进度,及时向县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解决拟 上市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政企圆 桌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主持召开;每季度由常务副县 长在全县经济运行会议进行调度企业上市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宣传和普及股份制改造等企业上市 相关政策,普及资本市场知识,引导企业主动对接资本市场,坚 定企业上市信心,营造想上市、议上市的良好氛围。坚持“走出 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组织拟上市重点企业到沪深交易所对接 服务,定期邀请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 介机构到企业开展专业指导培训,为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提供优质 服务。(责任单位: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严格考核督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省市高质量发 展考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行动,把企业上市工作作为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对企业所反映的问 题在县级层面可以解决的,对口部门要及时解决,需要上级部门 协调解决的,要主动协调争取上级支持予以解决。对拟上市重点 企业工作推进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程序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挂牌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 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对以下情形将追缴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对企业入库培 育前三年无明显阶段性工作进展,或主动中止上市进程的;凡享 受挂牌上市奖励政策的企业,将注册地或总部迁出我县的。
(三)此前我县出台的涉及企业上市有关具体政策与本方案相关政策不一致或有冲突的,按本方案执行。如遇法律、法规、 政策等规定调整变化或本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存在冲突的,从其规定。
(四)本政策尚未明确的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一 企一策”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本方案由县推进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 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