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对教育事业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的
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
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
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
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
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
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
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
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
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
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
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
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
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
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