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
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优惠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
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
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
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2.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
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
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
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