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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教育事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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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享受主体】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
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
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
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
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
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2.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
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
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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