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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江西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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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江西省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如下:个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政策案例】

某教授在外单位授课获取酬劳,8月5日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代开发票金额为400元,未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代开发票金额为800元,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则需按照800元全额缴纳增值税8元(=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