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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稳外贸税收政策-货物劳务税收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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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
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
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
费税款中抵扣。
【适用条件】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4)符合条件的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
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
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
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
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
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
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六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