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包括下列服务:
( 1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 2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 3 )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4 )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5 )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6 )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7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 8 )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1 ) 电信服务。
( 2 ) 知识产权服务。
( 3 )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
( 4 ) 鉴证咨询服务。
( 5 ) 专业技术服务。
( 6 ) 商务辅助服务。
( 7 )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8 ) 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7.符合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 或者无形资产。
8.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 的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9.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 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 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3.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 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 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6.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 1 ) 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 2 ) 向境外发行邮票。
( 3 ) 出口邮册等邮品。
7.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 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8.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 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 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9.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0.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 机场、码头、车站、领空、 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 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 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 服务。
11.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 1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 2 ) 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 务和咨询服务。
1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 1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 2 ) 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 3 ) 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 4 ) 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13.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 代理服务。
14.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外派海员服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服务。
15.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16.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 1 )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 2 ) 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 3 ) 拍卖境内货物或不动产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 务。
( 4 )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
( 5 ) 为境内货物或不动产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
1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18.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 1 ) 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 2 ) 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 3 ) 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 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 4 ) 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19.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2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 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至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 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