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自离境地口岸离境出口集装箱货物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1.水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2.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 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利用火车班列 或铁路货车车辆,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口岸离境的集 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2.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 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 级及以上的航运企 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 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或中国国家 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的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3.启运港、经停港和离境港。
( 1 ) 上海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武汉市阳逻港、青岛市前湾港、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泸州市泸州港、重庆市果园港、宜昌市云池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等13个港口;离境港为上海洋山港和上海外高桥港区;上述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
( 2 ) 粤港澳大湾区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珠三角九市37个港口:广州市滘心港、旧港、乌冲港、嘉利港、集司港、东江口港、新沙港、深圳市盐田港、大铲湾港、佛山市九江中外运港、勒流港、北滘港、佛山新港、三水港、南海国际货柜港、高明珠江货运港、容奇港、顺德新港、肇庆市高要港、肇庆新港、四会港、肇庆三榕港、云浮新港、肇庆港、惠州市惠州港、东莞市虎门港、中山市中山港、中山外运港、小榄港、中山神湾港、珠海市珠海洪湾港、西域港、高栏港、珠海斗门港、江门市江门高沙港、江门外海港、天马港;离境港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
( 3 ) 海南自贸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等 15 个港口;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上述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
( 4 ) 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为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离境港为北 部湾港(包括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湾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2018 年第 66 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 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48 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 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 号)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 号)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 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