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 1 )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2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 3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1 ) 研发服务。
( 2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3 ) 设计服务。
( 4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5 ) 软件服务。
( 6 )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7 ) 信息系统服务。
( 8 )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9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 10) 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享受条件】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2.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 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 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 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