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
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是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
域。
2.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
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
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
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
公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
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
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情形。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3.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
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
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
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
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
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
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5.“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
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
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
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 年第 5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