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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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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适用主体】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及办理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
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综服企
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
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适用条件】
1.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集中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
控制度。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
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
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
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
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
行和账号。
3.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
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
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
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
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4.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
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
出口退税率计算。
(1)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
5.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
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
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
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
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
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
需重新报送该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 年第 3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
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9 号)第六条第
(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