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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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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跨
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
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
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
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
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
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适用条件】
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
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
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
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
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
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
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符合退运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
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
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
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
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
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
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
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
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
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