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
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 372 号)的有关规定,
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
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第
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2 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