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
【政策内容】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定,减轻或者免
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
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
年第 35 号)执行。
【适用条件】
1.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
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
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自行判断符合享受
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
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
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3.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
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
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
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
民身份证明。
(2)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
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条件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 年第 3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