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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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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字〔2020〕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