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二、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三、设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四、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信丰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公房管理服务股
五、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县城区(即城区18个社区和水北村、水东村、长生村、同益村、花园村、游洲村、白石村、黄坑村)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县城区户籍的,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应在县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连续稳定工作3年以上,提供工作证明、银行流水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同上)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信丰县行政辖区内户籍家庭中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的“两参”人员家庭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各类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县环卫、公交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为优先申请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农村保障房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住房政策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拥有新车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且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拥有二手车排气量2.0L(不含2.0L)以上,且购置价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以车辆评估所评估资料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和拥有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家庭(含共同申请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拥有店铺、写字楼不得申请公租房,拥有其它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超过20平方米,其购置价超过10万元以上不得申请公租房。
六、申请材料
1.《信丰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家庭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4.居住证明;
5.其他材料。
七、办理渠道
【办理地址】赣州市信丰县19个社区和高新区管委会
【办理窗口】赣州市信丰县19个社区和高新区管委会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八、办理时限
【承诺件】
法定办结期限:无;承诺办结期限:无
九、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十一、跑动次数
跑动1次。
十二、监督投诉
单位:赣州市信丰县住建局办公室。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阳明北路286号住建局507办公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电话号码:0797-7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