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政府权责清单(气象类2021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89 |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687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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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防灾设施建设、维护 |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
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2.《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农村中小学校、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雷击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装防雷装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指导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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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动员、组织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疏散 |
其他行政 权力-其他 |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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