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公开信息 > 乡镇 > 正平镇 > 决策公开 > 政府文件

转发关于2024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访问量:

转发关于2024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县市政环境发展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全年实行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范围及重点区域和地点

(一)县城区:东至绕城105国道,南至桃江河北岸、杨家大桥,西至京九铁路、火车站、赣深高铁,北至赣粤高速北出口


(二)下列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含高铁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库、民用爆炸物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库等易燃易爆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托管所、学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限放范围

除上述禁燃禁放范围以及重点区域和地点外,全县其他区域为限放区域,实行分时段限制燃放: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时段燃放;其它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利义务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县公安局110;县城管局0797-3321218;信丰生态环境局:12369;县应急管理局:0797-333653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此前,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