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信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1日
信丰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指挥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2.1.2 主要职责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灾害监测
3.1.2 灾害预报
3.1.3 信息共享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3.2.2 发布内容
3.2.3 发布途径
3.3 风险管理
3.3.1 风险普查
3.3.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3.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2.1 Ⅰ级响应启动
4.2.2 Ⅱ级响应启动
4.2.3 Ⅲ级响应启动
4.2.4 Ⅳ级响应启动
4.3 响应行动
4.3.1 台风、大风
4.3.2 暴雨
4.3.3 暴雪、冰冻、霜冻
4.3.4 寒潮
4.3.5 高温
4.3.6 干旱
4.3.7 雷电、冰雹
4.3.8 大雾
4.3.9 低温连阴雨
4.4 “五停”工作指引
4.4.1 “五停”工作任务
4.4.2 “五停”工作落实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动员
4.7 信息公布和舆情引导
4.8 响应变更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理
5.2 灾害调查
5.3 灾害保险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应急演练
6.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8 附录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规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信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信丰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信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连阴雨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疫病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专业优势,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2 组织体系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见下图:
2.1 县指挥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县科技局、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信丰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信丰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县烟草专卖局、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县人保公司、中国电信信丰分公司、中国移动信丰分公司、中国联通信丰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1.2 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全县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御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召开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会议,部署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组织指挥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工作;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防御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具体管理、指导和协调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掌握国家、省、市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实施办法,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施情况;建立完善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并负责具体落实;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防御评估总结,以及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指挥部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简报编发,承担上传下达、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指挥部政令畅通。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武部: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援,营救、转移和疏散受困群众,抢救、转运重要物资,协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项目。与气象部门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检查。负责提供森林火险、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应急管理教育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气象灾情综合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综合防灾减灾社区建设内容;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指导当地按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物资供应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3.县气象局: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气象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县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县水利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加强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提供全县水库等水情信息;负责重要水利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修复损毁的水利设施。
5.县发改委: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审批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现代化建设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建设项目的支持。在重大项目、太阳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的推进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影响。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6.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编办核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的在编人员、办公、业务及维持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全县气象灾害应急物资以及经费,统筹安排全县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项目建设经费;配合气象部门争取上级财政气象灾害应急经费。
7.县人社局:参与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业务和操作技能竞赛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业务和操作技能竞赛进行评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8.县住建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城镇内涝灾害风险预警工作。指导各地对受损房屋建筑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指导各地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指导在建工程气象灾害防御。
9.县自然资源局: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用地。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发生信息、气象灾害普查和防御所需地理信息数据等资料。
10.县文广新旅局、县融媒体中心: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即时插播制度,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报和气象灾害防御等的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气象频道落地的有关工作;负责在旅游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在旅游景区(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影响。指导和规范重点旅游景区(点)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反馈制度。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11.县教体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育内容;负责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12.县卫健委: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突发区域的医疗救治、传染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处置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果业)项目建设、粮食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负责收集和提供全县农业(果业)生产、农业(果业)灾情等有关资料;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果业)抗灾救灾工作,协同做好农业(果业)气候资源开发等工作。
14.县林业局:在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项目。负责提供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发展规划、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等有关资料。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
15.县交通运输局:在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及推进交通运输重大项目建设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负责做好全县交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气象灾害联报联防工作制度。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指导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16.县公安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和气象灾害应急车辆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17.县城管局:负责污水处理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环卫公用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处置城市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负责组织指导城镇建成区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及应急抢护等工作。
18.县科技局: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19.信丰生态环境局:负责在生态环境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收集和提供全县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信息等资料。
20.信丰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提供全县江河等水情、土壤墒情信息。
21.县烟草专卖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提供烟草种植面积、分布情况等有关资料;负责监督、指导各地烟草专卖局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
22.县武警中队: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3.县供电公司:负责在电力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防御项目。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做好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和电力应急保障工作,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畅通。负责提供公司所属水库库容、平均蓄水量、平均发电量、流域面积、效益等有关资料。
24.县人保公司: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其承保的气象防灾减灾的现场核灾及保险理赔工作。
25.中国电信信丰分公司、中国移动信丰分公司、中国联通信丰分公司: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建立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灾害天气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县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灾害监测
不断推进和健全天基、空基、地基同步立体气象监测系统。加强天气雷达建设,优化区域气象观测站、雷电监测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网,完善气象灾害保障应急监测系统,发展志愿社会气象观测,强化气象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气象监测能力建设。
3.1.2 灾害预报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现代气象预报业务体系,建设智能协同的气象预报系统,发展气象预报关键技术,构建无缝隙智能数字预报产品体系,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测预报水平。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分析和滚动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延长预见期。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气象信息,开展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监测预报,开展气象条件对本行业的影响分析。
3.1.2 信息共享
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组织下,气象部门会同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电力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大气环境、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共享共用。主要共享内容包括:
(1)基本气象、水文等监测信息;
(2)灾害影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关键人群、灾害隐患点等基础信息;
(3)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4)其他需要共享的内容等。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县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县级预警级别分级标准见附录8.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经气象部门授权,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林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绿色通报,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实时预警信息。
3.3 风险管理
3.3.1 风险普查
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以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调查掌握气象灾害致灾因子、历史致灾事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明确重大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目标。
3.3.2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各乡(镇)政府应将受气象灾害影响,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社会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定期公布。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应会同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3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衍)生灾害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Ⅰ级最高。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启动
当发生(或经研判将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气象灾害时,由县长签发或授权县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1)按照附录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Ⅰ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
(3)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各种灾害性天气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持续影响;
(4)市气象局已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提醒我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Ⅱ级响应启动
当发生(或经研判将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气象灾害时,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以县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1)按照附录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Ⅱ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各种灾害性天气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持续影响;
(4)市气象局已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提醒我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3 Ⅲ级响应启动
当发生(或经研判将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气象灾害时,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以县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1)按照附录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Ⅲ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3)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各种灾害性天气仍可能持续发展或持续影响;
(4)市气象局已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提醒我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2.4 Ⅳ级响应启动
当发生(或经研判将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气象灾害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以县指挥部名义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1)按照附录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经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达到Ⅳ级预警标准;
(2)气象灾害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市气象局已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提醒我县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或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 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要根据灾害影响情况适时召开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调度会等,做好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组织指挥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工作。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加强防御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全县气象灾害防御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简报编发,强化信息报送、上传下达,确保指挥部政令畅通。
根据县级应急响应命令及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县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或根据实际应对工作需要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根据以下分灾种响应行动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3.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协调油气管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维护。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水文部门负责水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提供江河水情资料及洪水水情预警信息;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提供墒情资料。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城管、水利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少灾害造成损失。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暴雪、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公路车辆做好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公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城管、水利等部门组织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特别对困难群众等做好防寒防冻工作。
城管、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农村、果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果树、林竹、农作物、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高温影响。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全力做好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协同做好人工增雨等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水文部门负责水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提供江河水情资料及洪水水情预警信息。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提供墒情资料。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果业部门指导农、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协同做好人工增雨等工作;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7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减轻冰雹危害;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各项卫生应急准备,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信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巡查、维护,做好雷击事故、断线故障的应急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景点的雷电防护,及时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组织协调实施滞留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必要时停运观光缆车,关闭景区景点和设施。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8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对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公路交通运输信息。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9 低温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对低温连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评估。
农业、林业、果业部门指导农、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低温连阴雨影响。
水利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水文部门负责水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提供江河水情资料及洪水水情预警信息。负责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提供墒情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低温连阴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减少灾害造成损失。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 “五停”工作指引
“五停”指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当发生或预报发生台风、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灾害给我县带来严重威胁时,对全县或灾害影响严重地区采取“五停”的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4.4.1 “五停”工作任务
(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停止陆地、水上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相关措施。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是执行停止户外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强化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方案预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承办主体及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安全。
(2)停课。及时采取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停课相关措施。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极端天气情况下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教育、培训主管机构负责启动停课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课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学校等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课工作落实到位。
(3)停工。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规定,落实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相关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在建工程停工停建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工矿企业停工工作,工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企业停工指导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指引,并纳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启动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工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及时停工,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工措施落实到位。
(4)停业。落实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停业措施。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停业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启动停业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业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停业,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业工作落实到位。
(5)停运。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规定,落实铁路、公路等停运相关措施。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公共交通停运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中。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启动停运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运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落实停运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运措施落实到位。铁路停运工作由铁路办事机构负责落实。
一般情况下,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4.4.2 “五停”工作落实
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级“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要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一项或多项“五停”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向属地政府提出“五停”建议。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事发地乡(镇)的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受灾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和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和舆情引导
加强信息公布和舆情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重大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县指挥部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响应变更与终止
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经研判,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变更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研判,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气象部门要组织对受损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项目和资金支持
5.2 灾害调查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起因、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3 灾害保险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指导被保险人做好防灾减损工作,保险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工作。
气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证明,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提供参考。
5.4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指挥机构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 应急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畅通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民兵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等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作用。
6.2 财力保障
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3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应急演练
各乡(镇)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6.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修订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气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乡(镇)、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