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县委“1217”总体思路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优质文旅供给,持续优化文旅发展环境,着力提升我县文旅产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文旅市场活力,持续擦亮“世界橙乡、北江源头、融湾标兵、人信物丰”名片,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康养旅游后花园,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信丰县内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文旅类企业及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引客入信的旅行社、红培研学机构(基地)。
第二条 扶持重大文旅项目建设
对引进十大文旅集团、文旅龙头企业并落地建设,以及具有文旅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推动本县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新建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第三条 优化文旅营商环境
(一)建立重大文旅项目用地会商机制。对新增重大文旅项目,纳入县年度用地计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最低比例(出让起始价的 20%)缴纳。经县政府同意后,土地出让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 50%,剩余土地出让款缴纳期限由 2 个月可延长至 6 个月。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惠企政策集中兑现、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数字政务“一网通办”“一事通办”等改革,由县民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文旅、行政审批、住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民宿办证联勘联审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文旅营商环境和执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实行县领导包服机制,设立首席服务员,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
(三)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精神,要建立“文旅商家红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文旅行业评优评先、资质审核、资金争取、招投标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中国”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所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社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探索“信易+”文旅应用项目,拓展文旅领域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不断激发文旅市场活力。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制度,设立县级 20 万元旅游服务质量先行赔付基金,加快建立县、景区两级旅游诚信退赔机制,向游客推出“放心游信丰”服务承诺。畅通旅游投诉受理渠道,构建县、乡(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平台。
第四条 引进文旅项目奖励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积极参与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荐重大文旅项目的项目引荐人(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除外),给予一定奖励。对项目引荐人(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县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委托招商中介机构、协会>且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正式投产运营的,即为项目引荐人),成功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的文旅项目(旅游地产项目除外)落户信丰并且实际进资后,根据实际进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旅游要素完善
(一)鼓励各旅游企业、协会组织到我县举办各类赛事等活动(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一次性参加人数 100 人次以上且在信丰住宿 1 晚(含)以上的,凭消费证明给予每人次奖励 50元,一次性最高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二)支持举办特色活动。对县内各乡(镇)或旅游企业牵头组织主办,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文旅资源举办文旅招引活动,提前报县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备案,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给予 3-5 万元补助(每个乡镇不超过一个),年补助总额控制在 60 万元以内。
(三)鼓励特色宴席发展。对县内旅游餐饮企业和个人自主研发的获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宴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5 万元;鼓励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发展,凡被认定为县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店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每年评定不超过 10 家)。
(四)支持发展“互联网+文旅”业态。鼓励运用 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全息互动投影、夜间光影秀等产品,发展信丰文化旅游元素为主题的在线游戏、光影互动等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 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五)鼓励开发文创产品。对当年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等国家级赛事中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和个人,每个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六)支持自媒体发展。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短视频拍摄大赛的企业和个人(视频内容须为信丰文旅相关内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0.3 万元、0.1 万元;每年上限 5 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七)支持文旅人才发展
1.对参与国家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优秀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新获评省级技能大赛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选手,分别给予奖励 0.5 万元、0.4 万元、0.3 万元。
2.对在我县从事导游职业并新考取高级、中级导游员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 1 万元、0.5 万元。
3.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导游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 万元、0.4 万元。
4.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0.8 万元。
第六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新获评的国家 5A、4A 景区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60 万元。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50 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
(四)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
(五)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六)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
(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8 万元、4 万元。
(八)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开展品牌旗舰店创评(创评标准另行下发),对创评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 3 万元。
第七条 加大市场开拓扶持
(一)一日游团队奖励
年度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200 人(含)以上外地游客到信丰旅游,且游览 1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及安排一个正餐,按 10 元/人奖励。
(二)两日游团队奖励
年度内,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到信丰旅游并住宿 1 晚(含)且游览 1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年度累计 300
人次(含)以上可享受人次奖励(以年度累计人次阶梯式计算奖励,不补差):2000 人次(含)以下按 20 元/人奖励,2001-10000 人次(含)按 30 元/人奖励,10001-20000 人次(含)按 40元/人奖励,20001-30000 人次(含)按 30 元/人奖励,30001 人次(含)以上按 20 元/人奖励。
(三)多日游团队奖励
年度内,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到信丰旅游并住宿 2 晚(含)以上且游览 2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在按两日游团队阶梯奖励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晚则增加 30 元/人奖励。
(四)高铁团队奖励
年度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200 人(含)以上外地游客,高铁专列到信丰旅游的旅行团(信丰区域以外乘坐同一车次抵达信丰西站,或从信丰西站乘高铁离开)并住宿 1 晚且游览 1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按 30 元/人奖励;住宿 2晚及以上且游览 2 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按 50 元/人奖励。
(五)红培研学奖励
年度内,红培研学机构(基地)组织外地学员到信丰开展红培研学活动,人次累计总量为 2000(含)-3000 人次、3000(含)-5000 人次、5000(含)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5 万元、6 万元。
(六)组织旅游推介会等营销宣传推广专场活动奖励
年度内,旅游企业自行组织的旅游推介会等营销宣传推广专场活动(100 家以上的旅游行业商家和媒体共同参会),给予成本费用(由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联合审核认定)50%的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 5 万元,年度内限申报一次。
(七)相关解释
1.上述各类奖励重复或冲突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叠加不重复享受奖励。
2.以上条款申报资料需提供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团队信息、景区游览凭证、酒店订单等相关票据。
3.县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免门票游客,不享受前述团队人次奖励。
4.所有团队人次均可累计计算总人次。年度内,每个旅行社团队人次奖励限额 60 万元。
第八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发完即止。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
(二)申报时限。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建设、市场开拓的扶持申报,达到奖励条件的在 6 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
办理。
(三)申报审核。提交扶持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星级旅行社、文创产品获奖等品牌创建奖励的认证,以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市文广旅局的公告文件为唯一标准;市场开拓引客奖励兑现审核需附营业执照、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报备信息、景区、酒店等消费发票作为佐证材料;营销推广奖励需附营业执照、活动方案、费用清单及发票作为佐材资料。
(四)兑现程序。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县文广旅局初审,再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按照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规定核发奖励资金,符合可以纳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情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做到应进尽进“赣企通”平台。
第十条 其他
(一)凡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扶持资格,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的文旅企业、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形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品牌创建涉及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如遇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
(三)本办法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均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具体由县文化和旅游产业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文广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