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日前,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认定范围、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就业帮扶等方面明确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全过程服务,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依据和要求。
《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等。较以前的范围,增加了监测对象和专业退捕渔民,并对“4050”人员作了失业6个月的限制。
在认定程序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为进一步简化认定手续,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针对以往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不畅的问题,《办法》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及审验机制。明确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12种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办法》还根据帮扶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帮扶的紧迫性,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服务实施分级工作机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