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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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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简称《裁量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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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重点在四个方面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裁量情形。二是规范了裁量程序。三是明确了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四是强化了裁量监督。

八种类型应从重处罚

《裁量规则》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三年内再犯的;


(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七)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六种情形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