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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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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3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加快构建人人享有、人人可担、便利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有质量、有尊严、有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把赣州打造成革命老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加快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落实《赣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2023年,各县(市、区)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发布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由民政部门牵头,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确保清单服务事项全部兑现、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失能、失智照护专区建设,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慢病管理等上门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完全、重度失能和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200元/月、100元/月的标准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失能、失智照护专区。聚焦经济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健全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为经济困难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聚焦高龄老年人生活保障,为所有80周岁及以上赣州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实施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结合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评估结论全市通用。探索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加强“网格化”探访关爱服务,实现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

4.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照护能力。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要重点为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失能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打造1个示范性区域中心敬老院,至少建有1个等级评定三级及以上、床位数不低于100张、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培育普惠性养老机构。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城企联动普惠养老项目、公建民营或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国有场地设施的养老机构,有责任向社会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拓展养老服务能力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将相关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内容。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派驻医护人员坐诊或定期巡诊。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对符合民政、卫健部门认定的乡镇敬老院建立医保门诊结算支付系统,实现一站式服务。到202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所有县级综合福利院均建有医务室或护理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

7.强化养老服务用地保障。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保障养老用地需求,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县(市、区),人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实施居家适老化环境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持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十四五”期间全市改造不少于1万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含家庭病床),到2025年全市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含家庭病床)达到6800张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构建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贯彻落实《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解决已建成住宅小区配置问题。政府投资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闲置的符合规划的国有资产场所无偿或低偿(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50%以上)安排用于养老服务。到2025年,每个街道(城关镇)建有至少1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0.持续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推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全市每年依托有关院校定向培养50名以上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为养老机构定向推荐输送紧缺人才。完善薪酬保障制度,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工资参照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并全面落实,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对新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员,且在同一机构就职服务满一年以上,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后入职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2万元、大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4万元。本实施意见与其他人才、就业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选树“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职业荣誉感。到2025年,养老机构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占比达80%,养老机构按完全、重度失能人员1∶3,中度、轻度失能人员1∶6,能力完好人员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质量监管

1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重点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监管,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燃气、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防范非法集资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市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到2025年底,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及以上,县级福利院达到二级及以上;对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获评二到五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在原等级基础上获评更高等级的,按标准补足奖补资金,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赣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本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有关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市县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监测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落实政策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土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以实际收住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1-1.25倍的差异化运营补助。加强融资信贷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等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专项慈善基金、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