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政府
信府布字〔2020〕43号
省道S454信丰县正平至崇仙段公路改建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省道S454信丰县正平至崇仙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路基工程项目建设。
二、征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信丰县正平镇潭口村、藤岭村、正平村,小河镇仁和村、五村村、小河村、新芫村、长陵村、志和村,万隆乡高坎村、红星村、立新村、龙头村、万隆村,崇仙乡迳头村、老龙村、罗塘村、山坑村、西水村、寨下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征地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约28.757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7.8618公顷(耕地14.566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6396公顷、未利用地 0.2558公顷。
(二)青苗、附着物数量
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实际调查核实数量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和《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0〕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参照《关于印发信丰县城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府字〔2012〕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补偿费用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安置政策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16〕2号)文件规定审核办理。对涉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47号)和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6日。(注:告知期限为30日)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