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集体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建设,规范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方案。被征收土地位于长岗村小水东小组、樟塘村下马石小组、樟塘村河头小组、樟塘村腊树坑小组等。
经调查,信丰电厂二期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总面积约900亩,其中前期已征收约740亩,当前需扩征约160亩(最终以现场调查确认面积为准),主要地类为林地、水田、旱地、坑塘水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青苗主要为林木、蔬菜、果树等;涉及征收房屋约59栋,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涉及迁移坟墓约233穴(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具体项目用地范围以征地预公告发布的征地红线图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
征收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所涉及集体土地,是为了实施国家能源局对口支援赣南原中央苏区信丰县振兴发展的重大能源项目。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信丰县人民政府为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征收主体;信丰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征收土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3〕4号)文件规定,按照区域划分的标准实施补偿。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按照附件1标准进行补偿。
果园连片且定植规格符合该树种栽技术标准株数,进行了正常管理,果树长势正常的果园按评估价补偿,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如评估时仍有果实未采摘的,由果农自行采摘处理。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六、房屋性质认定、合法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且不存在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的房屋,自愿申报并按时签约、搬迁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不申报、不按时签约或不按时搬迁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二)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一次性建成,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一次性建成,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未取得建房用地手续,经认定为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4.被征收房屋为《关于印发<信丰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府发〔2017〕7号)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符合以上第1、2、3款条件前提下,在被征收主房实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6.两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分层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楼面以上最低处1.5米以上不足2.2米的,按60%折算。
7.住房、客厅、厨房及与其一体的房屋面积作为主房,计入合法建筑面积;独立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门楼,牛栏、猪栏、果园看管房等作为附属房。
(三)宅基地面积认定
宅基地是指征收的住宅房屋所占的土地。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方式认定:
1.被征收宅基地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手续的(以下简称“审批手续”),其面积以审批手续记载宅基地面积为准。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审批手续所载宅基地面积的,以审批手续所载的宅基地面积为准;宅基地实际面积少于审批手续所载宅基地面积的,以实际宅基地面积为准。
2.未取得建房用地手续,在《关于印发<信丰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府发〔2017〕7号)发布前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认定为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占用非耕地建房,以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实际宅基地面积为准;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实际宅基地面积为准。在《关于印发<信丰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府发〔2017〕7号)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认定为参照合法房屋补偿的,占用耕地、非耕地建房,以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实际宅基地面积为准。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分户:
(1)年满18周岁男丁允许分户,但其中一个男丁必须与其父母列为一户;
(2)纯女户家庭(不含纯一女户家庭),其年满18周岁女儿户籍未迁移且居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允许分户且最多分为两户;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按实际户数签订协议,否则仍按原一户计算。
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征收人户口簿上登记人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直系亲属人数为准。“年满18周岁”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及以上。
七、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征收补偿
1.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的,以房屋实际建筑结构、类别,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也可以选择由评估机构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的金额予以补偿。
2.对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收的,按合法住宅房建筑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收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式按如下标准:
1.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第一阶段(2023年10月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阶段(2023年11月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超出第二阶段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2.按时弃房奖:第一阶段(2023年11月10日前)在限定的弃房期限内腾空弃房的给予170元/平方米奖励,第二阶段(2023年11月15日前)在限定的弃房期限内腾空弃房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励。
签订协议期限和弃房期限,最终以实施单位发布公告载明的具体时间段和要求执行。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按合法的主房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四)临时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按合法的主房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给予5元/平方米每月的临时安置费,不足7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700元/每月。
2.补助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分散或集中宅基地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4个月。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止,临时过渡期为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房屋征收部门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按实际临时安置期限结算。
3.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
八、宅基地及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安置或者提供安置房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的,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视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不符合的视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2)征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地预公告发布日期。
2.宅基地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户型,统一立面、统一层高;
(3)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宅基地;
(4)禁止宅基地买卖、转让。
3.安置地点、面积、建筑要求
(1)大塘埠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或者合理选址、分散安置。
(2)集中安置地点选址规划由大塘埠镇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县财政保障资金。
(3)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11米;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11米,具体以政府统一提供的图纸为准,安置占地面积由大塘埠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认。
(4)安置点房屋由大塘埠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统一层高,严格按照《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及信丰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相关规定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并依法予以拆除。
4.安置办法
(1)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集中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①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但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安置1户9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②被征收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安置每户90平方米或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2)征收宅基地面积与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与实施单位按以下标准相互结算:
①征收宅基地面积超出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征收宅基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部分面积按国有土地评估价核减4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60%)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征收宅基地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超180平方米部分差额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核减6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40%)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②征收宅基地面积小于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面积按国有土地评估价核减4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60%)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实施单位。
(3)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分散安置的,征收宅基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按国有土地评估价核减4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征收宅基地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核减6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40%)进行补偿。
5.安置顺序
实行“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宅基地”的原则选择宅基地。
(二)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选择宅基地安置、房屋安置的,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按国有土地评估价核减4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占地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核减6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40%)进行补偿。
(三)安置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房屋安置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以栋为单位进行安置,每栋安置房建筑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层数为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按照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补偿金额与政府建设的安置房实际建安成本进行结算。
2.安置房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地点大塘埠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安置。
3.安置顺序实行“谁先签协议并完成弃房,谁先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经营性用房或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
经营性用房的补偿由依法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原属合法住宅用房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性质补偿。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合法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平方米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为6个月。
(二)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附着物、附属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附件2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征收补偿;附属房按照附件4所列标准给予相应征收补偿。
(三)村组集体房屋的征收补偿
村组集体房屋(含众厅)征收可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等面积安置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
(四)企业的征收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
征收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十、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4.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三)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拆除的,由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四)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依法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等处罚。
十一、坟墓迁移
坟墓安置点在大塘埠镇公墓区,按时迁移坟墓的,给予补偿和奖励(补偿标准见附件6);未按时迁移坟墓的,视为无主坟;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
十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身份审核认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16〕2号)的规定操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47号)及《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今后,参保政策有调整或变动的,依照国家、省、市新出台文件执行。
十三、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腾地搬迁弃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被征收人阻挠和破坏征收工作,妨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测绘、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土地、房屋征收测量、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
(六)县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3331715)、信访举报电子邮箱(jxxfjwxfs@163.com)及网络投诉平台(信丰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七)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八)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开测绘、评估、补偿等结果,接受群众、社会监督。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二)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三)本方案与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四)本方案由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大塘埠镇人民政府综合研判处理。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3.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4.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附属房补偿标准
5.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果树、茶树及其它树木青苗费补偿标准
6.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地 类 |
土地补偿标准 (元/亩) |
水田(含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 |
45000 |
旱地 |
45000 |
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 |
45000 |
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
45000 |
林地 |
31500 |
未利用地 |
27000 |
耕地青苗补偿费 |
1000 |
鱼塘青苗补偿费 |
1300 |
附件2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生产生活设施
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1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2 |
沼气池 |
座 |
23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3 |
手压井 |
每口 |
1500 |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
4 |
沉井 |
立方米 |
5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5 |
公用水井 |
每口 |
50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6 |
化粪池 |
每口 |
1200 |
粪坑(水泥)50元/M3 粪坑(三合一)30/M3 |
7 |
砖围墙 |
立方米 |
220 |
|
8 |
土围墙 |
立方米 |
130 |
|
9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70 |
|
10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40 |
|
11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12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0 |
|
13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14 |
砖砌暗沟 (水泥浇筑) |
米 |
90 |
按长度计算 |
15 |
片石、砖砌护坡 (堡坎) |
立方米 |
24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16 |
暗砼涵管 |
米 |
60 |
200毫米以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17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4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 价格,不另补偿 |
18 |
动力线 |
米 |
9 |
四线 |
19 |
单相电表 |
户 |
300 |
迁移 |
20 |
三相电表 |
户 |
900 |
迁移 |
21 |
自来水表 |
户 |
150 |
迁移 |
22 |
燃气 |
户 |
1250 |
迁移 |
23 |
电话 |
户 |
200 |
迁移 |
24 |
有线电视 |
户 |
260 |
迁移 |
25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70 |
迁移 |
26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27 |
水泥电杆 |
根 |
1100 |
10米以上 |
28 |
水泥电杆 |
根 |
900 |
8-10米 |
29 |
水泥电杆 |
根 |
700 |
8米以下 |
30 |
洗衣池 |
个 |
150 |
|
31 |
照明线路 |
户 |
300 |
|
32 |
独立门楼 |
平方米 |
110 |
|
附件3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元/平米)标准 |
|
框架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外墙全粉刷、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880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790 |
|
三类 |
房屋已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700 |
|
砖混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外墙全粉刷、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
730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 3、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 |
650 |
|
三类 |
房屋已封顶,但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510 |
|
砖木结构 |
一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空斗砖墙,有圈梁、挑梁、砖柱结构、房屋结构完整; 3、室内水泥地面,外墙为清水墙; 4、内墙粉饰,顶棚装饰、木制门、窗。 |
600 |
二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房屋结构完整; 3、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 |
520 |
|
三类 |
门、窗不齐,内外墙均无粉刷。 |
460 |
|
土木结构 |
一类 |
1.土砖、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室内水泥地面工三合土地面,木制门、窗。 |
450 |
二类 |
土墙、水泥砂浆、砖地面、楼面为杉木。 |
380 |
|
三类 |
土墙、水泥砂浆、砖地面、楼面为杉木材料较差。 |
310 |
附件4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附属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
价格 |
结构 |
价格 |
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注:1.附属房屋为独立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门楼、牛栏、猪栏等;
2.简易结构房屋是指墩混、墩木等简易结构房屋;
3.铁皮棚、钢架结构等附属房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5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果树、茶树
及其它树木青苗费补偿标准
树龄 金额(元) |
单位 |
1-3年 |
4-6年 |
7-15年 |
16-20年 |
21-30年 |
31年以上 |
|
品种 |
||||||||
柚、橙、槐米 |
株 |
20—50 |
60—150 |
200—280 |
280—240 |
240-200 |
200以下 |
|
柑桔 |
株 |
15-40 |
50-120 |
200-260 |
260-200 |
200-150 |
100以下 |
|
金柑 |
株 |
15-40 |
50-120 |
160-240 |
230-200 |
150-120 |
100以下 |
|
梨、桃、李、青梅 |
株 |
15-40 |
50-120 |
160-200 |
150-100 |
80-50 |
50以下 |
|
杨梅 |
株 |
15-40 |
50-120 |
130-200 |
250-180 |
200-150 |
100以下 |
|
枇杷 |
株 |
15-40 |
50-120 |
160-260 |
250-200 |
200-130 |
100以下 |
|
葡萄 |
株 |
15-40 |
60-120 |
160-240 |
240-160 |
160-100 |
100以下 |
|
柿、枣、石榴、板栗 |
株 |
15-40 |
50-120 |
160-220 |
200-130 |
120-100 |
80以下 |
|
酸橙柚、毛桃 |
株 |
10-30 |
40-60 |
100-150 |
100-80 |
50-30 |
30以下 |
|
油茶 |
株 |
10-20 |
40-60 |
100-150 |
100-80 |
50-30 |
10 |
|
油桐 |
株 |
5—10 |
30—40 |
60—80 |
100—120 |
120元以下 |
10 |
|
茶叶 |
亩 |
252—336 |
420—504 |
637—910 |
1000—1820 |
1820元以下 |
500 |
|
棕树(已刮棕) |
棵 |
5-20 |
21-50 |
51-120 |
125-200 |
250元以下 |
300 |
|
桂花树(不低于1.2米) |
棵 |
5-20 |
21-50 |
51-100 |
105-180 |
200元以下 |
300 |
|
天竺桂(不低于1.2米) |
棵 |
5-15 |
16-30 |
31-60 |
65-120 |
200元以下 |
280 |
注:果树面积较大(一般5亩以上或连片300株以上),可请中介机构评估鉴定。
其它树木补助标准
胸径 树种 |
5公分以下(元) |
5-8公分(元) |
9-12公分(元) |
13-16公分(元) |
17-20公分(元) |
21-24公分(元) |
25-28公分(元) |
29-32公分(元) |
33公分以上 |
杂树 |
5-10 |
15-30 |
35-60 |
65-90 |
95-120 |
125-150 |
155-180 |
185-200 |
每增加一公分 加25元递增 |
毛 竹 |
2元/根 |
||||||||
黄竹(包括其他丛生竹) |
小丛(50根以内):100元、中丛(50-100根):200元、大丛(100-200根):300元 |
||||||||
注:不允许搬迁的古树、名贵树种、景观树等,以市场价作补;5公分以下的,指植种树木。 |
附件6
信丰电厂二期(扩征)项目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按时迁移奖励(元) |
|
第一阶段 (2023年10月25日前) |
第二阶段 (2023年10月28日前) |
||||
1 |
砖石坟 |
穴 |
5000 |
1000 |
500 |
2 |
土坟 |
穴 |
3000 |
600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