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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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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业经427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讨论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525日    


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的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是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专类公园-植物园、专类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遗址公园、专类公园-游乐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专类公园-健身公园、专类公园-滨水公园、专类公园-纪念公园、游园)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游憩绿地-森林公园、风景游憩绿地-湿地公园、风景游憩绿地-地质公园、风景游憩绿地-野生共植物园、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园林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二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恢复费用质保金,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临时占用期满,必须退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恢复受损财产及植物景观,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回恢复费用质保金。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中的绿地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或者建设工程绿地内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应当设立绿线永久公示牌、界碑和界桩。

第十八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登记造册,编制控制图册,建立台账和数据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

(二)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的。

(三)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中降低绿地率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批复城市园林绿地指标的。

(五)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中,绿地率达不到标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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