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
若干支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和市委“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工作部署,实施科技强省战略,以推进国家创新型县建设为抓手,不断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先行区,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1.注重培育科创龙头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市县财政合计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跨梯次企业奖励补齐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县财政合计分别给予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对到期重新认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规上、规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3.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已享受高企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业化小巨人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4.培育多元化创新主体。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如一个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单项产品由县财政奖励3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省级融合示范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二、推动创新创业平台能级提升
5.加快产业创新活动密集。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
6.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被市科技局授予“赣州市科创飞地”并接受管理的,经认定合格,由市县财政合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进驻“科创飞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可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鼓励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设立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与大院大所名校科技人才对接、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共建创新载体等。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8.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对规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或研究生培养基地(以签订合作协议为准),报经县科技部门备案和组织评审通过的,由县财政给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同一家企业仅补助一次);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我县企业及合作基地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由县财政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
9.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对获批组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承建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补500万元、200万元;对获批组建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60万元,对考核优秀院士工作站再给予30万元奖补;对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批组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经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连续两年每年再补助研发经费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同一家企业同层级创新平台首次可叠加奖补,获得更高层级创新平台实行补差奖,年度考核奖补仅算作一个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科协、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
10.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等,市县财政合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海智计划”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科技小院等平台,由市县财政合计分别给予运营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法人单位只奖补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科协、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11.鼓励企业投资研发设备。对成功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的科研设备,按其科研设备投资总额的20%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对申报省级研发中心的市级研发中心,经审核认定后,可给予20%最高500万元的科研设备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家企业或单位研发设备仅补助一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12.支持建设绿色PCB、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主导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由各产业链主抓县领导、牵头单位组织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配套企业,引进业内优势科研机构或专家组建绿色PCB、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创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组织开展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成功组建由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联合体,由县财政每年给予每个联合体(或产业链牵头单位或链主企业)奖补各100万元、50万元,连续奖补三年,其中运营经费占比不超过30%;引进研发团队费用实行“一事一议”。由主抓县领导驻点帮扶项目研发,授予牵头专家研发路线自主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等〕
13.加大企业技改扶持力度。对规上工业企业已竣工投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合同履约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在此奖补范围),购买用于生产、信息化建设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技改扶持中软件部分的扶持比例不超过2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
14.鼓励承担各类科技创新项目。保持县本级科技(研发、试验、示范三项)计划项目经费财政资金稳步增长,主要用于服务和资助常态化受理的符合条件的县本级立项备案后验收优秀项目。鼓励县域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项目,由县财政按照项目拨款额的10%、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对省级以上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由挂点企业县领导驻点帮扶项目研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5.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县前2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县财政对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县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家企业仅享受一项补助,其空缺依次替补。规上企业要设立研发费用填报专员,对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年报中填报研发费用,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要求,且能提交规范研发辅助账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填报专员每年1800元的统计奖补(对已享受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的企业不重复奖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
四、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6.支持柔性引才机制。深化“科技副总”“周末工程师”项目柔性引进机制。每年遴选高校科研院所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到县域企业担任“科技副总”,颁发信丰县人才绿卡,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经费补贴,对综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3-10万元的资金奖励。“科技副总”在企业任职期间,优先推荐申报省“双千计划”、市“苏区之光”等人才计划;在职期间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园区企事业单位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引导市外专家、高技能人才来我县服务,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县财政每年给予驿站2万元奖补,单个驿站每年获县财政奖补不超过50万,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科技副总”“周末工程师”仅享受一项奖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市财政补助的不再享受县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等〕
17.大力引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面向全球实施“橙乡英才”计划,按照“高端人才+项目+基金”模式,引进一批创新领军人才、科技顶尖团队,牵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在信丰承担的重大科研或产业项目,经县科技创新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100-400万元项目资助或最高5000万元的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对本土人才培育成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引进同等层次人才标准给予奖励。对全职引进或培育博士及以上学位的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引进或培育的人才每人每年6万元补贴,连续发放3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类荣誉称号(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省“双千计划”、市“苏区之光”和“十大科技创新人物”)的,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并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企业引进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对年纳税达1000万元的可奖励1个名额,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纳税1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个奖励名额,期限五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县税务局〕
18.拓宽产业基础人才引进渠道。定期发布急需紧缺性人才需求目录,对符合《赣州市人才分类目录》E类及以上人才,探索“政录企用”“名校人才特聘活动”,建立企业人才编制池,制定服务期内“县编企用”“带编入企”,服务期满双重身份、双重选择等配套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园区企业就业,对毕业5年内首次进入园区企业工作,并首次在县域内缴纳社保,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全日制硕士、本科及大专学历分别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发放,社保每缴满一年发放一次。支持鼓励省内外高校组织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来园区企业实习实训,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
19.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振兴计划。开展“橙乡工匠”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橙乡工匠”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才津贴。对评选为年度全市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县财政奖励每个团队或个人5万元。建立和培养县级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民间乡土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工作,按照主管部门、辖区乡镇推荐和县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等方式,由县财政对县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分别给予0.18万元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和已享受果技特派员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对省市县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表彰。创新人才认定方式,探索企业自主举荐人才机制,实施企业“以才奖才”政策,按照企业现有高层次人才数赋予企业自主举荐人才名额,举荐人才当年度按E类人才标准享受除津贴类之外的其他人才服务;对柔性引进专家来县内主持学科(专科)建设开展“师带徒”人才培养合作的,经审核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分类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经费补助,最长不超过2年。依托知名学校和医院,每年择优选拔培养教育以及卫生领域各10名中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知名学校和医院访学进修半年以上,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的专项资助,派出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
20.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并入围受理项目公示名单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上述资金的60%、30%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有多人的,就高不就低奖补一人)。〔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21.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县域企业委托研发、合作研发或购买高校、科研机构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县转化,并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和项目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经费的20%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当年在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经认定登记、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份合同0.1万元奖补,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通过国家或省审定、登记,由我县企事业单位所主持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
22.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围绕电子信息首位产业绿色PCB、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主导产业,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对院士专家项目落户我县,经论证评估后“一事一议”重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有常驻办公场所、常驻工作人员),由县财政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在我县的技术转移中心的专职人员,促成科技成果落地的,参照实际贡献大小由县财政给予0.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落地对信丰产业发展前景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科协〕
23.促进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成果转化,对新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并已实现价值成果转化(县域内转让、许可、技术升级、知识产权质押等)的企业,由县财政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
24.支持标准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同一企业该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县科技局〕
六、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
25.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推广“科贷通”“科创通宝”等科技金融产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贷款产品。建立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大力培育和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鼓励发展各类创投基金;推动国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5000万元的“人才投”“科创投”天使基金,鼓励投资科技类项目。〔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6.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在享受上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对新增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县级奖励3000万元,且分阶段拨付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制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县财政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且分阶段拨付奖励;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标准层以上挂牌成功的企业,市县按1:1报销挂牌初费,每户最高奖励50万元(含市级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
27.支持新型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制定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按实际支持企业融资总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信贷方式融资,对其科技信贷所需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另行规定)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对企业科技信贷贷款担保费给予等额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科技信贷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保险。〔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七、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28.选树先进典型浓厚科技创新氛围。每年评选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先进典型(橙乡科技创新之星、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十佳创新主体、十强创新平台等),对个人、团队分别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激励基层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在科技扶企、“双招双引”、政产学研合作、科技示范推广、发挥乡土人才乡贤力量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乡镇、村创建创新型乡镇、科技示范村,对创新型乡镇、科技示范村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科普示范创建,由县财政给予科普示范小组(社区)创建经费每个5万元,给予科普示范学校(小学)创建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小镇项目每个由县财政给予创建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或继续更名认定的省、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每个由县财政给予创建经费5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协〕
29.设立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代理县内科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白名单,为鼓励企业购买白名单内第三方机构的科技服务,由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券100万元,用于对县域企业在开展研发投入账目归集、创新创业大赛指导、科技型企业申报辅导、平台载体创建辅导、大型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活动方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0.支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每年举办县本级创新创业大赛,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5个,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万元、0.5万元、0.2万元不等的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荣誉的团队(个人)按照省市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县财政给予1:0.5配套奖补。〔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
附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本政策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资助项目,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元月1日起统计。本政策措施兑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等方式向县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管委会政策兑现一窗办提出申请办理。本政策措施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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